01最高法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出台98项政策举措保障科技创新
最高法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出台98项政策举措保障科技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5条98项政策举措,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
《意见》提出,要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意见》第二部分共涉及28项政策举措,主要包括两项制度方面的举措,即实施确保司法保护强度与科技创新程度相协调的司法政策,完善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审理标准。同时,还从工业设计、数字经济、商业秘密、重点领域四个方面提出了科技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规则。《意见》特别强调,对关键共性技术等创新成果给予及时有效保护,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意见》明确,要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意见》第三部分共涉及19项政策举措,主要从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保护科技人员正常合理流动和履职五个方面对依法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明确裁判规则。
例如,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破解“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依法审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依法支持科技激励、收入分配等改革性安排,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发明人获得相应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科技成果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的义务。
《意见》强调,要依法加强科技创新行为保护力度,坚决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行为。《意见》第四部分共涉及17项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充分发挥保全措施、先行判决等制度效能,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从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打击科研造假等方面依法打击遏制阻碍创新的行为。
《意见》明确,要依法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助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见》第五部分共涉及22项政策举措。宏观层面包括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统筹处理专利与标准关系,助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深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合作,助推构建开放型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微观层面则包括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涉外纠纷两类具体案件的审判规则指引。
《意见》提出,要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意见》第六部分共涉及12项政策举措。主要包括深化审判体制机制改革、规范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审判能力建设三方面举措。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8件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
0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数据标注产业是对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分类、注释、标记和质量检验等加工处理的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数据标注产业对于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体要求
到2027年,数据标注产业专业化、智能化及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规模大幅跃升,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型数据标注企业,打造一批产学研用联动的创新载体,建设一批成效明显、特色鲜明的数据标注基地,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构建创新要素聚集、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强跨领域跨模态语义对齐、4D标注、大模型标注等数据标注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支持多模态标注、标注审查、质量评估、基于思维链的专家标注等智能化工具研发。支持建设集数据、模型、工具、场景为一体的数据标注创新平台,推动数据标注技术融合创新。支持软硬一体、自主可控的数据标注领域关键设备研发。
(四)健全数据标注标准
围绕数据标注关键环节,结合文本、图像、视频、语音等多模态数据标注需求,建立数据标注标准体系框架,制定数据标注技术、质量、能力等国家标准。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加快制定相关行业数据标注标准,促进协同创新。
(五)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
培育建设数据标注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支持数据标注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基地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落地。鼓励数据标注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参与开源社区建设,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六)着力壮大经营主体
培育一批数据标注龙头企业,鼓励通过资源整合、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数据标注企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数据标注企业承担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应用等重点任务,提高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培育一批深耕行业的数据标注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推动数据标注中小企业与人力资源、金融服务、合规咨询等第三方机构精准对接,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数据标注产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标注服务采购费用。充分利用各地发放的数据券、算法券和算力券等,降低数据标注企业成本。鼓励各类产业基金、专业投资机构加大数据标注产业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
03中国残联等9部门联合发文推进科技助残
中国残联等9部门联合发文推进科技助残
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科技助残的指导意见》。
意见聚焦加大助残科技研发力度增加优质科技成果供给、加快助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科技与残疾人事业深度融合、汇聚壮大助残科技力量推动形成创新合力、优化助残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良好创新生态等4方面,共作出13条任务部署。
此外,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完善科技助残保障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04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会见德国科学代表团
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会见德国科学代表团
2025年1月9日,科技部部长阴和俊会见了来访的德国亥姆霍兹联合会主席维斯特勒(Otmar D. Wiestler)、德国国家科学院院长豪格(Gerald Haug)共同率领的德国科学代表团,双方就进一步深化中德科技创新合作进行了交流。
阴和俊部长介绍了中国科技创新发展情况并表示,中方重视与德国开展科技创新合作,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等合作机制,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政策交流,支持两国科研机构在能源、气候变化、健康、大科学设施、青年科学家交流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为促进人类科技进步、应对全球性挑战作出贡献。
维斯特勒主席和豪格院长表示,中国是德国重要的合作伙伴。德方重视开展对华合作,愿与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和青年科技人员交流。
05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出席中国-丹麦科技合作联委会第21次会议
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出席中国-丹麦科技合作联委会第21次会议
值中丹建交75周年、中丹科技合作协定签订40周年之际,2025年1月7日,中国科学技术部与丹麦高等教育和科学部在北京共同召开中国-丹麦科技合作联委会第21次会议。中国科学技术部部长阴和俊与丹麦高等教育和科学大臣克里斯蒂娜·埃伦(Christina Egelund)进行双边会晤、共同出席会议并签署《中国科学技术部与丹麦高等教育和科学部关于科研创新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两国部长充分肯定建交以来中丹在科技创新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果,均表示将继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绿色联合工作方案(2023—2026)》,围绕绿色转型、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可持续农业、园区合作等双方共同关切领域开展进一步合作。以中丹建交75周年为契机,以本次中丹科技合作联委会为新起点,推动中丹两国全面深化科技合作关系。
06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签订指引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商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制定了《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应签订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形,合理选择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docx
2. 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指引.doc
3.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doc
4.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指引.doc
07工信部组织开展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征集工作
工信部组织开展金砖国家产业合作案例征集工作
一、推荐方向
请紧密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结合推进“创新金砖”“绿色金砖”建设,推荐2018年至今,我国企业、研究机构、商协会、产业园区等主体与金砖国家在产业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中小企业、数字技术应用与发展、智能制造与机器人、人工智能、绿色矿产、医药产业等领域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成功经验和典型项目。
相关案例应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重点推荐采用新技术、新模式开展务实合作,有效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并对金砖国家间政策协调、技术创新、人才培养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合作项目。
二、基本要求
(一)案例要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夸大陈述。
(二)案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参与主体自愿原则,可对外公开。
(三)案例应符合我对外合作总体战略方向和政策导向,体现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突出供需对接、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践和成效。
(四)案例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代表性、示范性和实效性,兼顾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案例申报材料应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清晰,资料详实,图文并茂,能够充分展现案例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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